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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没有约定的义务,我为什么还要履行?

发布时间:2023-11-05   浏览次数:329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于潇慧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丽X公司与泽X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为670619.09元的《服装购销合同》。丽X公司在履行完毕上述合同相关义务后,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提出出口退税申请。锡山区税务局根据出口退税业务申请流程,向泽X公司所属地区的税务局发函,函告该税务局向泽X公司核实情况后回函,但一直未收到回函,以致丽X公司申请出口退税无法实现。丽X公司多次催促,泽X公司却表示已经履行完合同上约定的交付义务,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配合出口退税核查事宜等事项,泽X公司拒绝配合。无法,丽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泽X公司承担因无法办理退税产生的损失77150.86元。

审判结果:

泽X服装向丽X公司支付税款损失77150.86元。

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体到本案,丽X公司与泽X公司之间签订《服装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属合法有效。根据约定,泽X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交付货物,双方并未约定泽X公司应当配合丽X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但协助办理出口退税应当属于上述所规定的附随义务。首先,配合办理出口退税,对相关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不增加泽X公司的履行负担;其次,泽X公司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发出的补交资料及核实交易的通知,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予配合存在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原因。基于此,丽X公司主张泽X公司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对其不能取得出口退税存在过错,进而要求其赔偿不能退税而产生的税款损失77150.86元,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评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是关于诚信履行的原则。合同义务的发生,不限于当事人的约定,该种合同义务叫附随义务,系直接根据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及交易习惯产生,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善后的全过程。就像本案中,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办理退税的相关事宜,但按照双方交易习惯及丽X公司的出口案涉货物的性质,泽X公司应在办理退税过程中予以协助。转自江苏法院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