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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应如何签合同及应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次数:1455

  新冠疫情在逐步得到控制,企业逐渐开工,但因疫情目前存在局部地区时有复发,进一步影响着开工复工后签约合同的履行,所以在接下来的疫情持续期间应该如何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事项显得尤为重要。《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企业新签订合同应充分考虑目前的疫情发展情况,避免政策变化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新签订的合同,在公司通用的合同模板上应进一步优化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条款,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缔约方对于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另外疫情之下,公司对外签订商务合同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子签章等方式。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好有书面合同确定缔约方使用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保留一切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证据,以免事后出现纠纷处于举证不能的被动地位;疫情影响降低后,事后补一份完整的纸质书面合同。

  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签订合同应注意什么?《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收到传真、电子邮件之日起合同生效),但应当特别注意,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适用下列文书:(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如企业与交易相对方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非纸质形式的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合同相对方的主体,如果合同相对方是法人,应确定合同相对方负责接洽的人具有签订合同的相关授权,并妥善保存证明材料;(2)固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在非纸质形式的合同中,应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记录、传真、电话记录等对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进行固定;(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履行的相关资料及凭证;(4)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或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订立合同。

  以上是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应如何签合同及应注意事项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