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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判赔1.8万,公司嫌少上诉了!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来了……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次数:1491

  4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法院通报了5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劳动者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损失的案例引发了广泛热议,不少人质疑“拒绝加班要赔偿公司损失”的公平合理性,认为这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发布该案例的法官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企业可以安排调休。那么,到底劳动者能不能拒绝加班?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二审法院认可吗?拒绝加班要不要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安排劳动者加班?

  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

  裁判文书显示,常某、石某07年5月到扬州群发公司做检验员,16年5月13日下午,公司要求两人加班完成公司的检验任务,两人拒绝,后公司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万元。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在接受江苏电视台采访时介绍,劳动合同即将要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这批货必须由他们来进行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其加班完成这个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

  两人拒绝加班,引发了系列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第二天公司公示,称二人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下班,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予两人辞退处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认定公司此举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当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工资。17年底,群发公司又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12万元的违约金损失,获得一审法院部分支持。

  瞿森斌:“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的损失状况,酌情赔偿了企业损失的15%,也是18000元钱。”

  企业遇紧急生产任务

  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瞿森斌:“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邗江区法院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后,立即引起广泛热议,“法律不是规定,加班公司应该与员工协商吗?”“凭什么单位要求加班员工必须服从?”“拒绝加班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明知完不成为什么接单子?”甚至有专家直言‘荒唐’!”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具体时间要求做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协商,直接安排加班的情形。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时福茂:“发生了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到劳动者生命、健康、,比如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管线、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抢修的,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比如疫情期间,涉及到一些抢险物资的生产,呼吸机、口罩等医疗物资,这些生产显然是属于抢险救灾需要的紧急物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不需要和员工协商,由单位可以自行安排,这种情况下加班是合法的。”

  非特殊情况加班要依法协商

  当前,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同步推进。一些企业为了弥补疫情期间的损失,可能会进行一些抢工,增加一些工作量,要求员工加班。这种情况下,员工一定要服从吗?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强调,要依法协商。

  王建平:“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与员工进行协商,可以由企业安排加班加点的情形。”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单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时福茂:“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要求因为员工未加班造成损失而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仅仅是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保密义务,比如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没有规定其他情形,可以要求赔偿。”

  二审维持原判

  但对一审判决持否定态度

  实际上,此案一审判决后,群发公司认为赔偿比例太低,上诉到了扬州中院。对此,王建平研读了二审裁定分析。

  王建平:“二审法院的判决当中,认为涉案基本情况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加班情况,是属于要正常与员工进行协商的这种情况,所以没有与员工进行协商是违法的。既然这种经营情况是由于不履约造成的经营风险,损失是应当由企业来承担,要求员工承担不合理,二审法院的判决在主文里面实际上是对一审法院持的一个否定的态度。”

  那么,为什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呢?

  时福茂:“为什么判决了一个维持原判呢?那么又遵循了咱们民事诉讼法一个基本的诉权原则,二审法院认为员工没有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也是基于员工没有主张权利而维持的原审判决。”

  按照劳动法规定,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加班,应得到什么样的酬劳?

  时福茂:“劳动法第44条规定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0%的工资,节假日支付300%的工资。”

  如何预防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时福茂:“好的方法还是与工会协商,与职工协商,即便是必须加班的情形,还是做好动员的工作。当然了,如果平时与员工有过良性的关系,培养职工主人公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在紧急情况下,员工也会为单位紧急情况而做出应对和贡献。”

  有专家认为,虽然民事、行政案件有“不告不理”原则,但是如果发现实体认定确有错误,也应该发回重审,或者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法律规定,以及不积极应诉表达诉求的后果,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加班”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