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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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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原抵押人还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土地互换十余年后,法院这样判了……
一堆稻草引发的命案
合同没有约定的义务,我为什么还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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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车门发生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乘客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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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妥善办理 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邳州律师,邳州婚姻律师,邳州刑事律师,邳州交通事故律师,邳州合同纠纷律师,邳州离婚律师,徐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