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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剖析经济纠纷中的合同诈骗行为

发布时间:2020-04-16   浏览次数:1496

  一、经济纠纷中的合同诈骗行为客观要件及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法,骗取对方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主要特征有如下三点:

  ,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或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确知道自己无任何履行能力,以虚构等手段骗取对方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同时陈士忠律师也表示,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相应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达到履行标准或他人可提供相应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那么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也可认定为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第二,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手段。通常采取伪造证件、隐瞒事实、虚构资质或以虚假身份证明做担保等手段来欺骗合同相对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合同签订后行为人通常采取多种手段阻碍或拖延合同的履行,从而给合同相对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使合同相对人对行为人的履行能力产生错误认知。陈士忠律师表示,在此谈到的错误认知通常是指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处分财产的错误认知行为,而非泛指案件中对所有事实情况的错误认知。且合同诈骗案中合同相对人自愿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因履行合同而交付的财物。

  有关合同诈骗案的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解读合同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

  通常有以下四种形式:,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第二,以伪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此处所称的收据,主要是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收据,即汇票和本票以及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动产、不动产的相关证明文件;第三,并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合同相对人持续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四,收受合同相对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三、解读合同经济纠纷跟合同诈骗有何区别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在有具体实践的前提下签订合同,表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意思表示,并非以欺诈、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即便合同签订后未得到完全履行,也不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行为人仅具有履行合同的意向,而并不具有能够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实际履行合同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相关因素向合同相对人隐瞒,其合同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有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履约目的,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大限度的努力,终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合同,在实务上通常不能全盘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三是内容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层面上不具备实际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占有他人财产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若行为人在主观层面上并无长时间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仅仅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归还对方的,实务中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