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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法律小常识

发布时间:2020-11-13   浏览次数:739

小夏在广州市打工认识了女友安女士,安女士比小夏大七岁,有自己独立的实体。小夏从事销售员业务,各地不定时来回折腾。

安女士在16年经营花卉生意,向好朋友陈某借款170万元。其中,借款160万元转入安女士哥哥银行卡内,另外10万元转入了老公小夏的银行卡内。

陈某与安女士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为月利三分,到期后本息一次性还清。陈某只在借条内记载了安女士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没有其他信息。

17年11月份陈某要求安女士还款,安女士只能偿还50万元,其余1万元及利息不能还款。安女士请求以花卉抵债,但是陈某不同意。为此,陈某向法院起诉安女士及老公小夏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二分计算。

一审法院组织开庭时被告安女士答辩称,双方之间借款170万元属实,但是因为自己经营不善亏损,暂时没有还款能力。被告中途已经偿还本金50万元,原告主张偿还本金170元没有依据。

双方原借款合同约定按照年利率36%计算利息过高,请求法院给予调整。10万元转入小夏账户用于家庭生活消费,没有用于公司经营。

原告辩论认为,双方借款合同约定非常清楚,月利三分即年利率36%合理合法。被告提前缴纳的50万元应该是利息,因为本金170万元按照月利三分计算利息是615353元。

被告支付50万元后仍然拖欠115353元利息未支付。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本金170万元,利息可以调整按照月利二分计算。

被告小夏答辩认为,不知道老婆使用自己账号收款,老婆借款时,自己在杭州出差。再说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小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安女士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安女士提前还款50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原告围绕该焦点举证质证后,被告安女士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转款50万元明确约定为本金。被告小夏只提供外出车票和住宿证明,并不能推翻自己不知道借款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安女士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70万元,剩余逾期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为止。被告小夏对借款10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安女士认为不合理,打算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想说,夫妻一方借款必须经过双方签字确认或者一方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及生产经营,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说必须跟夫妻双方有实质利益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安女士说转入老公账户的钱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小夏又不能推翻,只好被推定为利益相关联。

如果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在没有明确声明该还款为本金时,一般认为清偿的是利息,不是本金。这个操作是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部分还款,除明确还款性质以外,应该先以利息计算还款,剩余的为偿还本金。

上面两个关键点值得大家注意,一个是夫妻之间也不能随意使用账户,使用对方账户都是存在潜在风险的。另一个是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一定书面标记清偿该借款为本金,不然,推定为清偿利息。一点疏忽,风险代价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