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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在什么时间内提起交通事故诉讼?

发布时间:2020-04-16   浏览次数:1540

  处理交通事故,相信大家选择都是交警的处理,或者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和解。如果对于前者的处理结果都不满意,那么很有可能会进入诉讼程序,请求法院来处理。那么,关于交通事故诉讼的时效,法院的选择以及诉讼主体的确定这些法律知识,您又了解多少呢?

  1、在什么时间内可以提起事故诉讼?

  在不同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民法通则第168条规定:

  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

  伤情需要的,应从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

  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所致。

  2、诉讼选哪个的法院告更有利?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一般都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起诉,事故致人伤亡的是一种侵权行为,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发生地的法院。不过《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也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均衡,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的。但是如果权利人(一般是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住所地(一般是户籍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比受诉法院标准更高的,按照住所地的赔偿标准计算。

  所以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在起诉肇事方及其相关人时,一定要比较一下,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原告(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的高低,如果原告(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是******的,那么选择被告所在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都可以,赔偿标准按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定;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的,应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诉讼;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赔偿标准******的,当然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3、交通事故诉讼主体的如何确定?

  (一)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并针对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通常认为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依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确定责任主体,是处理的基本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责任主体应以运行支配为主要依据,因为支配足以决定一切。

  (二)应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诉讼主体。《道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关于“保险人对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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