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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离婚时彩礼为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20-04-16   浏览次数:1649

  案情简述:

  原告陈某同被告宋某经人介绍于11年6月相识,陈某经媒人支付28000元彩礼给宋某,双方于2个月后,即11年8月份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即发生摩擦。原告陈某告诉被告宋某说:“你把给你的28000元彩礼拿回来,我好好跟你过日子。”女方宋某信以为真,将存钱的银行卡和密码给予原告陈某,陈某遂将钱全部取出。陈某的目的达到以后,即不再与宋某相见,过有两个余月,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审理:

  被告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才发觉自己上当受骗,被迫应诉。被告经人介绍后找到律师,向律师详细陈述了案情,表示既然双方感情不和,在一起也没有意思,可以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原告骗取彩礼一事愤愤不平,一定要讨个说法。律师听取了案情陈述,发现本案的大争议焦点在28000元彩礼的性质上,遂让被告到银行将其银行卡的对账单打印出来,结果,该对账单对被告不利:对账单显示被告于11年9月21日分三次存入28000元,该日期为原被告结婚后一个多月,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此款项可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原告方取出后开销,被告方对此款项不好主张。对于该事实,律师决定直接质问原告,尽量避免举证此份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庭审进行到被告举证阶段,被告律师在征得法庭的同意后,直接质问原告为何将被告的28000元彩礼取走,原告及其代理人对此问题似乎早有准备,辩称取走28000元是事实,但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被告律师接着向原告核实,取走的是不是当时给付给被告的彩礼,原告对取走的钱是彩礼予以认可,只是强调钱已用于家庭生活。至此,原告承认的这些内容已经足够,被告已经无须举证。

  法庭辩论中,被告律师抓住彩礼的性质进行阐述,强调彩礼是原告方支付给被告的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既然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彩礼的性质应该界定为被告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既然给取走,现在双方又要离婚,原告应该将其无条件的、完整的返还给被告。

  法庭后判决支持了被告律师的意见,判决原告返还被告28000元彩礼。

  律师点评:

  1、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是28000元钱的性质问题。根据被告的证据,原告可以辩称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对被告极为不利,在处理时律师使用了一定的诉讼技巧,使原告确认取走了28000元钱,且该笔钱是原先给付的彩礼钱,这样使案情转变为对被告有利,很好的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2、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彩礼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行为,如果缔结婚姻关系,结婚的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所以,本案彩礼的性质应该界定为被告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3、十八大报告指出,要 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可见,法律必将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所以我们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