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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大额校外辅导培训费如何负担?

发布时间:2023-11-05   浏览次数:284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大额校外辅导培训费如何负担?

作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杨洁 杨娟

男女双方离婚后,未直接抚养一方必须支付孩子在校外辅导机构的教育培训费吗?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未成年女儿王小某起诉父亲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判定王某向王小某给付6000元教育培训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王小某的母亲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王小某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付到18周岁止……王小某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托儿费、学杂费等费用由双方平分负担,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共同负担。”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原告王小某因在校外教育机构接受课程辅导共计花费15000元。原被告就该项费用应如何负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离婚时关于原告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合理、合法、必要的相关费用,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系指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可以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教育费用为校外辅导机构培训费,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其未来发展,也不属于超前、奢侈消费,但数额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双方家庭经济的负担,已经超出合理、合法且必要支出的范围。鉴于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而被告每月负担的生活费不高,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请教育费用中的6000元。法官说法 

对于离异家庭而言,无论父母关系如何,为了子女更好地成长,都应尽量协商沟通确定孩子的教育费用问题,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结合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莫让父母之间的矛盾或一时赌气损害了子女权益。转自江苏法院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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