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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江苏量刑可从宽20%

发布时间:2020-04-15   浏览次数:638

  8月日,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江苏省司法审判实践,江苏高院制定了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厘清了认罪和认罚的关系,细化了认罪及认罚的适用条件,并将认罪认罚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哪些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原则上没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其他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的实质,是“认事”,即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认定应当依照自首、坦白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把握。“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刑罚种类、幅度以及执行方式等均予以认可。

  在诉讼不同阶段,从宽幅度有区别

  根据指导意见,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应当理解为一般应当从宽,没有特殊理由的,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并非一律从宽,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是否从宽,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宽的,应当依法惩处。

  认罪认罚从宽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实体上,法院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程序上,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从宽处罚,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性、稳定性,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对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指控犯罪的作用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罪认罚被告人,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当有所区别。在侦查阶段认罪,到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做出拟宣告量刑的基础上%以下从宽处理;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5%以下从宽处理;在审判阶段后才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0%以下从宽处理。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罪名,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应当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确定基准刑后,根据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基准刑从宽调节的限度和幅度。

  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从宽要严格把握

  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将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在从宽时要严格把握。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但应当作为对被告人确定从宽幅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赔偿损失,由于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当,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另外,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判决前又反悔而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应当向被告人说明撤回的后果,包括可能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再享有因此带来的量刑从宽,不得再主张适用速裁程序等,确保被告人知悉撤回认罪认罚的后果。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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